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籍管理条例
作者:admin浏览次数:3437发布时间:2014-06-09 16:36:45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参照《广东省普通高等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综合能力,使自己成为具有创新理念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院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信息咨询、勤工俭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客观公正评价;在德、体合格,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环节以及第二课堂教学要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习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理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六)对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二)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学院的形象和声誉。
(三)按学院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时偿还国家或学院为其提供的助学贷款。
(四)服从学院管理,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五)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习、科研、实践任务。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交信函并附所在乡镇、街道证明,向所属系部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对未经请假不按期入学或请假但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旷课两周以上(含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节予以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交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院医院诊断认为一个月内可康复者,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回家治疗一个月,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一个月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向学院申请,并经本院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考入其它学院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前一周的星期五、星期六两天,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公室报到,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每逢新学年开学时,必须按规定先向学院财务部门缴费后,持缴费凭证再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及注册者,必须事先提交有关证明,向所在系(部)办公室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达两周不到学院报到并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弹性学分制,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每个学年分为两个学期。学生一般应在基本学制的年限内完成学业。对于在基本学制的年限内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申请留级。但无论何种原因,本科生在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八年。
第十二条 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过批准可以边工作边学习,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休学),保留学籍。每次中断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二次。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间。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交纳学杂费的标准,均以其入学时规定交纳的数额为准。学生应按时交纳学杂费,无故不按时交费者,不予注册。确因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费者,必须在开学两周内办理缓交手续,并凭缓交手续注册。
缓交手续由个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生所在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学生处批准,报财务处备案。缓交期满仍不交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制时间内,未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学分处于留级标准之上,自愿放慢学习进度,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申请辅修专业的学生,也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但在校期间年限累计不得超过八年。
第十五条 非毕业班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手续,每年9月初集中办理;毕业班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每年3月底集中办理。
第十六条 超过基本学制的学生(除休学、停学和特殊原因并经学院批准者外),要按学院规定交纳延长学习年限的学杂费。
第五章 课程、学分和成绩考核
第十七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学计划(含实践性教学环节)、辅修计划、素质拓展(课外培养)计划和创新能力培养计划四部分组成。其中辅修计划是为主修本专业的学生辅修其他专业时制定的课程设置计划,其余三部分中设置的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课外活动均有一定要求。
第十八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培养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须修读的课程及相应教学环节。必修课按课程性质有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三类。每一门必修课的学分都必须修满才能毕业。
(二)选修课又分限选课和任选课两种。
(三)限选课是指本专业若干组专业方向所设定的课程,要求学生必须按组选修。
(四)任选课是指为了扩展大学生知识面,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在一定范围内选修的课程,任选课分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两种。
1.公共选修课是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的、以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课程为主的课程。
2.专业选修课一般是介绍专业某个方向的课程。
第十九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课内学分是课内学习(含实践性教学环节)所获得的学分,课外学分是学生参加课外教学活动所获得的学分。
课外教学活动是课内教学的必要补充,学生可通过参加由学生处、教务处和学生所在系(部)等部门组织的科技文化、社会实践、学科竞赛、水平与技能考试等各种课外活动或发表论文,经考核或核实后取得相应的课外学分;毕业时本科生获得的课外学分应不少于10学分。
第二十条 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
(一)一般课程的学分以每16学时为1学分进行折算,学分计算的最小单位为0.5。各门课程的具体学分数以培养计划中确定的学分数为准。
(二)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为1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修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参加课外教学活动,并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才能毕业。四年制本科所修总学分原则上不低于180学分(具体学分量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类课程学分所占的比例大致为:
必修课60%—70%、选修课10%—20%、实践教学20%—35%、课外教学7%。
第二十三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算出,成绩合格,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 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的1/3者,或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登记成绩时,注明“缺交作业,未考”或“无故缺课”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五条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第二十六条 考试(考核)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试题反映课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严格考试纪律。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并在成绩单上注明 “作弊”字样,不得参加补考,同时按《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入学院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表,经任课教师签名后交学生所在系(部)办公室。考核成绩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或通过校园网查询。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任课教师交由教师所在系(部)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异议,在评分后两周内(假日顺延)可向学生所在系(部)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及教务处同意后转教师所在系(部)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
第二十九条 采用课程学分绩点的方法评定学生的某门课程的学习质量。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一)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为4.1绩点,其余类推,下同),优秀折合为4.5绩点。
(二)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为3.5绩点。
(三)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为2.5绩点。
(四)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为1.5绩点。
(五)59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六)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或重修及格者,其成绩按重修和补考卷面成绩记分并给予学分,其绩点以0计。
(七)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开设的,每学期都以一门课程评定成绩或计算学分。
第三十条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以学生所修各课程的学分绩点乘以该课程学分之积的代数和,除以该生应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平均学分绩点= |
Σ(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
Σ课程学分 |
公共选修课课程成绩、自学课程成绩和课外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但计入学生修业总学分。
第三十一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按学期计算的平均学分绩点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则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为止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三十二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学院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也是学生申请免修、辅修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三十三条 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学生可选择放弃、重选该课程或改选其他课程。
第六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旷课含擅自离岗、擅自离校。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一学期内:
(一)连续旷课2至4天或累计达10至20学时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连续旷课5至6天或累计达21至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连续旷课7至8天或累计达31至40学时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连续旷课9至10天或累计达41至50学时者,给予留校查看或以上处分。
(五)连续旷课10天以上(含10天)或累计达51学时以上者,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请假在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还需由辅导员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还需由系主任审批;在校外教学时,请假三天内由带队教师审批,三天以上还需由系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上还需由系主任和教务处共同审批。请假超过一个月,需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请假期满应及时向批假者销假。
第三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作弊或旷考,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对于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按《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考场规则与违规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课程的修读、免听、免修与缓考
第三十七条 学生各学期修读的课程应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进行,首先保证主修专业必修课程的修读,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选修其他课程和辅修专业课程。必修课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学期修读,不须办理修读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以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在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根据各系、部公布的开课计划及教务处公布的公共选修课程目录进行选课。对先后关系有严格要求的课程,应按顺序修读。
第三十九条 全院公共选修课按课程内容分为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会科学类,在同一类别中选修课程门数不限,本科层次学生在校期间须最少修读10学分的全院公共选修课(从2014级学生开始实施),其中人文社科类学生必须修满4学分的自然科学课程,理工科学生必须修满4学分的人文社科课程,学生不能将自己主修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作为公共选修课程选修。
第四十条 学生每学期(一年级第一学期除外)选修的课程,应在上一学期办理好选课手续。有关选修课程的选课时间和程序详见《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关于公共选修课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免听,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某一门课程规定的授课时间内,申请免予听课,但必须按时完成该课程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并按时参加该课程正常的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四十二条 免修,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已经修读的课程或自学过的课程,并且有效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学生可申请免修,并以原有的成绩置换该课程的成绩或学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申请免听或免修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需填写免听或免修申请表,提供该课程有效的成绩证明,经任课教师面试审核,学生所在系(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方可执行。有关课程免听和免修办理的详细要求及办理程序详见《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在校生课程免听和免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课程期末考试,可以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提前向所在部、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系(部)主任批准,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缓考。确因急病或其它紧急情况不能事先申请缓考的,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2天内按规定程序办理缓考手续,逾期按旷考处理。缓考一般安排在同一课程的下次正常补考进行。再次逾期未考,必修课作旷考处理,任选课不得缓考。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时交试卷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
第八章 补考、重修与留级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参加期末考试,总评成绩低于60分或者为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参加下一学期第二周举行的补考。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补考:
1.期末考试中无故缺考者;
2.由于缺勤导致期末成绩不及格者;
3.考试作弊导致成绩以零分计算者;
4.重修后不及格者。
(一)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课程须申请重修:
1.期末考试不及格科目,在下学期开学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旷考、考试舞弊及按规定不允许正常补考者;
3.因转学、转专业等原因没有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者;
4.因无故缺勤,达到课程授课时间1/3以上或平时成绩不及格而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试者。
(二)课程考核已通过,但对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同一门课程的不同考核成绩,以最高一次考核成绩为该课程成绩(仅限一次)。
(三)在校期间每门课程申请重修最多不超过两次。
(四)课程重修分为跟班重修和开班重修两种:
1.开班重修课程限于通识教育课程,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人数不得少于30人,利用周末时间单独开班上课,单独组织重修考试。
2.跟班重修课程限于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学生插入下一年级相同课程学习,并跟班进行考试。
第四十七条 学生的留级
(一)学生一学年内必修课程经补考(含重修后考试)不及格达5门或者在校期间累计达6门者,作留级处理,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
学院每学年进行一次成绩清查,由各系清查本系达到留级标准学生情况并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后,给学生下发留级通知书,学生所在系部将留级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学生本人,另一份寄达学生家长。学生拿到留级通知后,必须按要求留级,并及时办理转班手续。
(二)毕业生在最后一个学期达留级标准的,予以留级处理。
(三)毕业生有不及格课程,但达不到留级标准的,暂以结业处理,允许学生返校申请重修,经重修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补授予学位证书。
第九章 转专业、转学及交流生管理
第四十八条 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转专业必须在学院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学生志愿的原则,统一规划,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办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在第一学期末进行。第一学期第十六和十七周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批准后编入同年级专业班学习;学生在2~3学期末申请专业者,经批准后须编入下一个年级专业学习。学生转学在每年6月和12月受理,学生须按教务处要求填写转学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再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十条 一年级学生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不参加公开考试转专业或申请转学:
(一)学生确有特别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予考虑转专业或转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本科三年级以上者;
3.转入转出学院不属于同一批次者;
4.应作退学处理者;
5.无正当理由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已经进入第四学期以上(含第四学期)者;
3.专插本学生;
4.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5.有违纪违法行为记录者;
6.有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正考);
7.申请转入专业的学生数已超出教学条件承受,未获转入系批准者;
8.应作退学处理者;
9.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部)推荐,拟转入系同意,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分管制院长批准。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申请,院内逐级审批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三)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经省教育厅和拟转入学院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批准。
(四)学生转专业,学院不退还所收费用;转学后,原收的相关费用按照省物价局规定办法办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同档次或高一档次的课程学分,转专业后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学分无效,必须重修;其它课程学分,可作为部分选修课学分。
第五十四条 转专业、转学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纪律,安心于所在专业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五十五条 交流生是指按我院与国内外大学合作交流协议要求,在合作院校交流学习、不以获取接收外方大学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为目的的学生。学院定期选派部分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且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的学生作为交流生前往国内外其他大学交流学习。有关交流生学籍管理及办理程序详见《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交流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章 休学、停学、复学与退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时间)以上,须申请休学。
第五十七条 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均以学年为单位,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个学年。凡休学一年者,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复学后编入的年级,由学生所在系(部)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而定。除不可抗拒的突发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必须最迟在期末考试前15天办理完毕,该学期不得复学。
第五十八条 因病休学期满,学生须申请复学,并办理复学手续。对于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第五十九条 休学的学生希望复学时,应持所居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一级政府开具的休学期间表现证明、县以上医院对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及原休学证明,经本院医务室或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向所在系(部)申请复学。经系(部)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学生可以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十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二)回家疗养的医疗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入学时户口已迁入学院的,休学期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事须暂时中止学习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时间)以上,须申请停学。
第六十二条 计算学生停学时间均以学年为单位,累计停学时间不得超过2个学年。停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对于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六十三条 停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第六十四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或停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院,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违反者,所获成绩一律无效。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和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否则取消该生学籍。
第六十六条 对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取消学籍、退学或在休(停)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均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六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校总时间超过八年者。
(二)休(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最后一次复学机会,经健康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四)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的l/3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七)除了交流生外,自费出国学习或出国定居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学籍者,不属于处分。
(九)在校期间,无论重修与否,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22学分者,予以勒令退学。
(十)学生收到留级通知书后,拒绝留级者,予以勒令退学。
(十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60学时以上者(按实际授课时间计),予以勒令退学。
(十二)考试作弊两次或严重违反校规者,予以勒令退学。
第六十八条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系(部)提出报告,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及院长批准,作退学处理。
第六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不再在校继续学习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在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退学学生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或证书。
(三)学生接到学院发出的退学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离开学院。
(四)自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贷款学生必须按规定归还贷款。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院不负责解决。
第十一章 辅修专业、双学位
第七十条 为深化教育改革,主动适应社会需要,培养更高素质和能力的应用型人才,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增强毕业生就业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学院鼓励学业优秀、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跨学科辅修专业、双学位,并对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进行规范管理,详见《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双学位实施暂行办法》。
第七十一条 辅修专业教育,是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在修读本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院考核同意,选择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完成规定课程学习,考试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成绩以上后,可获得学院颁发的辅修专业结业证书的教育形式。
第七十二条 双学位教育,是指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院考核同意,再完成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学位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条件后,可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教育形式。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七十三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按规定修读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
第七十四条 学生没有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经过考核所学过的80%课程取得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十五条 学生修业期满(含允许延长的学习年限),未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尚有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含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或缺修,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离校一年内,可向原所属系(部)申请重修,重修计划安排由原系(部)办公室通知学生本人。
第七十六条 结业生返校参加重修考试及格,达毕业标准者,可在每年的6月和12月返校办理结业换毕业证申请,由系开具成绩证明,经教务处及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十七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院。
第十三章 学位授予
第七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完成规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习任务,符合以下条件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愿为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习和各个实践教学环节的训练,取得毕业资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必修课程、限定选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1.5以上者。
第七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惩处者。
(三)因违反校纪校规,受留校察看以及以上处理未解除者。
(四)必修和限定选修课程经补考或重修取得的学分达到此类课程总学分的四分之一以上者。
(五)其他经学院学士学位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具体实施细则详见《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条例中各条款,凡未作特殊说明的均适用于全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本条例的修改及补充由教务处提请学院教学委员会会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