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admin浏览次数:3031发布时间:2014-06-09 16:33:52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常委会议关于“广东省高等教育发展水平提升工程”战略部署,着力提升我院高等教育质量和发展水平,加强“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院“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关于实施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粤教高〔2009〕7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教高〔2009〕77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质量工程”以提高我院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分类指导、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我院教学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院“质量工程”包括特色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优化计划、精品课程建设与教学内容改革计划、学科建设计划、教学名师和教学团队高水平队伍建设计划、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计划、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计划、应用型人才培养改革计划等多个方面建设内容。
第四条 院“质量工程”资金由财务处专项安排。资金管理按《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暂行)》执行。
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院“质量工程”的评审、验收工作。教务处负责院“质量工程”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组织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方案;
(三)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四)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六条 院“质量工程”项目承担的系部(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院“质量工程”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立项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经费使用和预期目标完成情况;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 院“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八条 院“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教务处批准。
三、申报立项
第九条 院“质量工程”项目分单位项目和个人项目两类:
(一)单位项目。一般由一个单位承担,或者由一个单位牵头、若干单位共同承担;
(二)个人项目。主要指教育教学与研究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与训练计划项目。
第十条 依据年度院“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通知进行,具体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各单位和个人根据通知的要求申报项目;
(三)教务处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四)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立项建议方案,批准立项实施。
四、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教务处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对院“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所使用资金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务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需要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验收结束后,由教务处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院“质量工程”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教务处适时对院“质量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院“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启动实施的项目继续执行,项目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