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奖励办法
作者:admin浏览次数:3063发布时间:2014-06-09 16:32:33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为社会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对象
全日制在籍在册的普招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二)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三)学习成绩必须达到下述1-3条规定的标准;综合表现必须至少符合4-6条规定的标准之一。
1.在校期间无重修,且每门考试课程成绩不低于70分或总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
2.英语通过CET-4级;
3.毕业实习成绩良好以上;
4.曾被评为“校园十佳”或累计二次以上(含二次)被评为院“优秀大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或获“优秀团员”称号;
5.在参加全国英语、数学建模、电子设计和课外学术科技作品比赛中获奖或参加全省同类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6.在校期间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团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大学生志愿者先进个人”称号。
(四)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曾经获得“校园十佳”称号;
2.累计两次或以上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
第三条 评选时间和评选办法
(一)本科生第八学期进行优秀毕业生初审,由班主任提名,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推荐,系(部)审核后,送教务处汇总,予以公示后报院评审小组评审。
(二)如有多位学生达到优秀毕业生条件时,以学习成绩为主排序。优秀毕业生的评选人数一般控制在各专业毕业生总人数的5%以内。
(三)学院对优秀毕业生进行表彰,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并载入毕业生档案。
(四)评选出的“优秀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出现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学院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资格。
第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院原有与本办法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